鱼我所欲也论据

《鱼我所欲也》一文第二段通过举例从正面进行论证,以“一箪食,一豆羹”为例,“呼尔”“蹴尔”而与之,则“行道之人”与“乞人”也不愿意接受,证明“义”的普遍存在。接着作者再举例从反面说明“万钟”的丰厚俸禄不应接受,功名利禄使人见利忘义,失其本心。由此可见无论是“万钟”,还是“一箪食,一豆羹”,与“义”比较起来都是次要的,从而深刻论证了“舍生取义”的论点。

《鱼我所欲也》选自《孟子·告子上》,论述了孟子的一个重要主张:义重于生,当义和生不能两全时应该舍生取义。

孟子说:“羞恶之心,义也。”(《孟子·告子上》)又说:“义,路也。……惟君子能由是路。”(《万章下》)孟子认为自己做了坏事感到耻辱,别人做了坏事感到厌恶,这就是义;义是有道德的君子所必须遵循的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