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定义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随着知识产权涉及内容的不断增加、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有对知识产权本质的阐释已难以适用。例如,许多人赞成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创造成果。但随着非创作性数据库和遗传资源等内容被纳人知识产权研究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智力创造成果”已不再能完整概括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英文是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在我国台湾,被翻译为智慧财产权。大陆学者们也从不同的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解释。我国知识产权界的先驱者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界定: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定义;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包括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等)与版权(作者权和转播者权即邻接权)两大类。①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②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制度,是指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总和。一些教科书和学术专著将知识产权制度界定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这是不全面的。因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保护知识产权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而不是全部。例如,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及其活动的政府规章、专利申请费用的减免或资助及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等政策,也应当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组成部分。本文建议将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总和统称为广义知识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