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特征
1.知识产权的基本性知识产权是根据人的智商创造力劳动者而造成的权利,具备创新性、创造力、独创性的特性,是一种非物质形状的財富。做为无形资产摊销,知识产权具备基本性特性。专业知识仅仅一种观念(Idea)或意识(Concept),是大家对其客观现实本质周期性的了解,大家没法像对社会财富那般对其占有或垄断性,而仅有当专业知识凝结为智商成效,并以某类商品的方式主要表现出去,历经法律确定,才造成知识产权。
因而,知识产权是法权,并不是当然权利,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确保了知识产权持有者具有特有性或唯一性权利(ExclusionRight)的盈利。

2.知识产权的无体性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业知识商品,一种拟制的物块,要根据特殊的申请办理、核查、准许或登记而获得或确定。知识产权损害个人行为通常主要表现为抄袭,假冒等,并非损坏或非法侵占罪。知识产权的行为主体是民事主体,充分说明知识产权的私权特性。与请求权不一样,知识产权的支配权特性,说明其具备支配权的一般特性和特性。这类支配权既包含权利的原始取得人对保护目标的全方位支配权,也包含根据出让、批准应用或别的方法接纳获得权利的人对保护目标的全方位或受到限制的支配权,进而处理被批准人的权利特性难题。3.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和授予性知识产权是由特殊的党政机关,根据特殊的法律,对特殊人的合乎特殊条件的特殊的创造发明和可抽象性标识,是历经特殊的程序流程而授予的受特殊保护的有特殊鼓励实际效果的特殊权利。知识产权更为明显的特征之一便是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殊的党政机关根据特殊的法律,历经特殊的程序流程而授予的特殊权利。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便是知识产权评定、受权、管理方法和保护的党政机关。在中国是國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局、国家文化部;日本国是许可厅;英国是专利权国家商标局;美国是商标局。

4.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特有性,也称之为自然垄断、唯一性,除非是权利人愿意或法律要求外,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不可具有或应用此项权利。(2)地区性,即除國家间签有国际公约或多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只在本国范畴内产生法律法律效力,受本国法律保护。(3)及时性,即法律对各类权利的保护,都要求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国法律对保护限期的长度将会一致,也将会不完全一致,仅有报名参加国际性协约或开展国际性申请办理时,才对某种权利有统一的保护限期。5.知识产权新特性全世界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更改了人、财、物、信息内容的沟通交流方法,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也持续产生变化。最先,知识产权范畴不断发展。多媒体系统保护,为保护电子计算机软件系统和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方案而盛行的与著作权有关的主题活动等,促使日渐普及化的如计算机语言和半导体材料著作的手机软件产权年限、药物专利、绿色植物专利权、生物科技、商业机密逐渐变成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次之,相较知识产权总数,对知识产权品质的高度重视水平持续提升。最终,IT技术性的发展趋势,更改了知识产权的申请办理程序流程,电子器件申请专利规章制度应运而生,知识产权的电子器件解决方式更为迅速方便快捷。另外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促使国外知识产权申请办理的必要性日益增加。国外专利申请,不但要了解每一个國家的法律和語言,并且要融入本国获得权利的国际惯例和方式 。知识产权做为无形资产摊销的使用价值备受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