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户外活动而发生的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冬季,因为气候寒冷容易引发各类疾病。同时,户外活动缺乏防护设施、不了解野外安全知识等问题也经常导致意外发生。因此在出门前要做好充足的准备,了解相关的安全知识很有必要。因此,笔者结合实际案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醒广大市民:在外出旅行时必须了解相关的安全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意外发生。

结伴外出行走要安全

案例一:结伴外出,意外事件多

2019年8月25日晚上,一名外地男子来到某市户外运动协会组织的一个旅游群里结伴出行,晚上9点多钟,两人来到一个没有信号的山上下野。在山上,该男子因山上天气变化突然下雨导致两人失去了联系。后经过多人的努力,两人终于在一个较为开阔的地方找到了他们,并一起将他们送往医院救治。在这个过程中,该男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点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之间自发形成的行为能力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不愿意赔偿或者补偿金额明显过低,被救助人请求补偿的,受救助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规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

案例二:旅游公司担责

张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张某自行报名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旅游团到贵州省威宁县游玩。张某行至半山腰时,突然被一根树枝砸中头部,致颅脑损伤,随后被送往威宁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张某为颅内血肿及脑疝,造成脑组织损伤及脑功能障碍。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自行出发参加旅游,应对自己应当具有明显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自身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在本次活动中造成了自己不同程度受伤后果,其自身应当对此次游览活动有所注意并尽到相应救助义务,遂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案例三:旅行者未尽注意义务

2021年5月1日,小张和同学一起去重庆大足旅游。期间小张不慎受伤无法行走。后经民警多方寻找,才在当地一水库找到了受伤的小张。事后,小张亲属将小张及景区工作人员等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旅游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其没有对自身行为实施有效控制,也没有注意到自己身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此小张及其同学均存在一定责任。

案例四:游客未对突发事件做出反应

2018年6月,浙江某中学学生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当地医院,医生诊断其患有重症肌无力等疾病。然而事发后参与救援的游客对此并未做出反应。最终,该中学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相关规定,游客或监护人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活动中,有故意、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的事实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对因驴友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时家属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都是极其错误和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