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行公证的房产交易有什么
买卖房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因为买卖房产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所以当我们买卖房产发生纠纷时,公证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我们在买卖房屋时,有哪些公证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什么是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
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以房地产进行交换或转让的行为。根据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房地产交易中采用房产买卖合同公证程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公证。办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房产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三)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处对有争议的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公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法律对行为和后果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九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之房屋和房地产不得办理房地产登记:(一)没有法律授权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二)没有产权共有人或者未设定抵押;(三)没有办理权属证书或者无权处分证书;(四)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他项权利证明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证书等;(五)没有违反法律有关土地转让、变更登记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之情形;(六)没有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2、什么是共有产权人?
共有产权人,是指两个以上有权处分房屋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共有房屋的产权人包括夫妻双方。另一方有权处分房屋的权利时,需要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有重大贡献者要享有优先购买权。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房款。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者请求而转让共有房屋时,视为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夫妻一方死亡的房屋在继承人之间享有共有权份额的分割;在继承人之间对共有房屋享有共有权份额的分割或分家析产;无人主张共有人对共有房屋享有共有权份额时不予分割;对共有房产的权利发生争议时请求分割等。
3、办理房产交易合同公证需要哪些手续呢?
公证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双方是否存在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三)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以受理公证申请。公证机关对符合公证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公证员办理。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依法不予受理或应当予以解释说明则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要求办理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出具审查意见。需要强调一点,由于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大多是单方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存在违约的情形或者协议内容明显违反法律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尽可能将约定事项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以避免纠纷发生。